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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市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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莞城招商引资奖励政策

对引荐投资项目的引荐人,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奖金计算方式:

(一)引荐租赁物业形式的奖励。凡引进项目租赁园区所属物业(如厂房、住宅、写字楼、土地等),按物业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第一年的租金标准计算,在起租后三个月给予引荐人如下奖励:

1)租赁期十年(含十年)以上的给予三个月租金作为奖励;

2)租赁期五年(含五年)以上、十年以下的给予两个月租金作为奖励;

3)租赁期一年以上、五年以下的给予一个月租金作为奖励。

(二)引荐属于《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》中的允许类生产性项目,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,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;

(三)引荐属于《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》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, 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2.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,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。

(四)引荐内资项目(项目投资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),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完成300万元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,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。

(五)引荐符合莞城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世界500强企业(不设最低注册资本作为奖励的条件)、国内上市企业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,按单个投资项目认缴注册资金每达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,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;



(六)引荐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支援性服务业,按单个投资项目认缴注册资金每达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,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;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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